| 关于印发《资兴市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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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5 11:14 文章来源:市政府办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兴市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04〕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资兴市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资兴市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炭税费征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认真做好全市煤炭税费据实征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非国有煤矿即乡办、村办、个体联办、国有改制煤矿(焦厂)的煤炭税费征收工作。资兴矿业集团公司等国有矿从非国有矿购进的煤炭税费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煤炭税费特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七税十一费”。
第二章 税费项目及计征标准
第四条 煤炭税费征收项目为“七税十一费”: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所得税、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矿区公路维护费、工商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价格调节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人防工程维护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维简费。
煤炭税费项目和计征标准如遇国家作出变动调整时,市煤炭税费征收办应依法予以相应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煤炭税费征收的计量单位及征收类别基数。实行按单位(吨)计算,并按销售收入计算分八类计征,其计价基数为:优质煤280元/吨;中优质煤220元/吨;中质煤180元/吨;低质煤100元/吨;无烟煤140元/吨;洗精煤400元/吨;焦炭400元/吨;泥煤、矸石煤100元/吨。经过调整,我市煤炭税费征收项目由现行的“七税六费”调整为“七税十一费”,其计算标准为:优质煤43.50元/吨、中优质煤36元/吨、中质煤31元/吨、低质煤(泥煤、矸石煤)21元/吨、无烟煤22.50元/吨、洗精煤、焦炭61.50元/吨
第三章 征管程序及措施
第六条 目标管理。对三都、碑记、蓼江、七里、香花、东江、清江等7个产煤乡镇全部实行煤炭税费目标管理,即以乡镇为单位分别确定税费考核基数,明确分成比例,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纳入财政严格考核。没有完成考核基数的,从其财政收入中扣除补足。
各产煤乡镇对其辖区内的煤炭税费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源头征收(可在矿山出口处设售票窗口),并领用郴州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凭证就地征收。
第七条 设站验票。市煤炭税费征收办在矿区出境处下设唐洞、东江、蓼江、七里、三都(火车站煤坪、电厂煤坪)、香花(矸石电厂及周源山煤坪)、东江金磊水泥有限公司、彭市等验票站,对过往煤炭的税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查漏补缺。
第八条 稽查征收。市煤炭税费征收办下设稽查大队,实行定点与不定点、定期与不定期的煤炭税费稽查,重点对市内用煤大户、煤坪道路及铁路走煤实行查帐与驻点稽查征收(对其它煤炭运销出境处可实行驻点)。
第九条 定点开票。凡我市需开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一律持本人身份证到市煤炭税费征收办定点开票,否则,用煤单位不得结付煤款。
第四章 票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一票管总。由郴州市财政局统一设制《资兴市煤炭运销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证含“七税十一费”,统一编号,套印
财政印章,具体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管理、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发放。凭证分别以10吨、5吨、2吨、1吨为基数,按煤质分八类印制。由存根联、随货备查联、收据联与验票联组成,按验票撕断或加盖验票章作废形式设制,限一次使用有效。
第十一条 购票营运。各产煤乡镇需指定专职财政干部到市煤炭税费征收办购买凭证,并强化措施督促煤主购票营运。市煤炭税费征收办根据各产煤乡镇所销售凭证的实际情况,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验票放行。煤炭外运时,煤主需持相应吨位和煤质的凭证三联齐全(收据联、备查联、验票联)进站过磅查验,按实际吨位与煤质足额缴纳税费。
煤炭过往验票站或稽查时,应撕断验票联或加盖验票章,收存备查联,税费缴纳收据联归煤主换开正式票据专用。换开正式票据后,收据联归市煤炭税费征收办收存备查。
第十三条 国有矿的煤炭过往征收验票站或稽查时,需持有煤炭运销通行证和销售单位过磅单,否则需缴足“七税十一费”方可通行。
第十四条 外地煤炭过往验票站点或稽查时,需持有当地有效煤炭运销凭证或缴税(费)凭证,否则,需缴足“七税十一费”后方可通行。
因某些可能因素导致实际结帐吨煤价高于当时征收税费的吨煤价的,需按实际结帐的吨煤价补交差额税款后方可补开差额部分的正式税票;实际结帐吨煤价低于当时征收税费的吨煤价的,按当时税费征收标准维持不变。
第十五条 各验票站和稽查队征收的煤炭税费应当天清点交款,按规定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各产煤乡镇每周应及时向市煤炭税费征收办上缴销售票款,不得坐支、截留煤炭税费。
第十六条 市煤炭税费征收办每月必须将票款与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及时结算,实行专项管理,统一分配。煤炭税费分配原则实行税款按税种、规费按项目、单位定比例、市乡结合、责权利挂钩的办法。其中,市煤炭税费征收办验票征收成本按税费收入总额的10%计提,扣除征收成本和上缴中省地部分后,再对剩余部分实行市乡两级分成。
第五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七条 在市煤炭税费征收办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班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各验票站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由班长进行考勤、考核,并报市煤炭税费征收办核准,考核结果与当月工效挂钩。各验票站要严格遵守煤炭税费过磅查收操作程序,把好验票关,实行“谁当班、谁验票,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站内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堵塞漏洞,确保税费征收到位。
第十九条 各税费执收部门及设站征收范围内的产煤乡镇要选派得力人员直接参与征收(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责令退回,由市煤炭税费征收办另行安排人员顶班,所需费用从其所在执收单位分成中全额抵扣。
此外不足人员和征收必需人员由市煤炭税费征收办择优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一次交纳押金2000元。工资列入征收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验票站稽查大队工作人员由市煤炭税费征收办培训,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工作人员限于本站(点)内工作,不得查处非运煤(矿产品)车辆。稽查大队要严格查处逃、抗税费行为,全方位的监控矿主和站点工作人员的动态,及时处理好逃、抗税费和聚众闹事等突出事件。
第二十一条 市煤炭税费征收办在处理偷逃税费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违纪作弊行为,否则将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第二十二条 煤炭税费实行据实征收后,对持有合法、足额煤炭税费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到矿区进行检查或处罚(税务检查和安全生产检查除外),各收费部门不得再到乡办、村办、个体联办和国有改制煤矿(焦厂)单独征收费用。违者,视为乱收费、乱罚款,由财政部门没收其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煤炭税费征收工作,自觉执行煤炭税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对涉及煤炭税费征收问题,除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外,对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等各类企业的税费,各级领导一律不准打招呼、写条子。谁表态,谁出钱;谁减免,谁补足。情节严重的将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凡载煤车辆不进站点接受查验票证的,一律视为拒交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无票载煤车除依法依规处罚外,另按实际吨位和煤质补足税费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验票或稽查工作人员擅自放行应缴纳税费的载煤车辆或不收足应缴纳税费的;
(二)贪污、接受贿赂、挪用公款的;
(三)收款不给票或少给票的;
(四)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五)擅自印刷非法票据收款和故意混用票据的;
(六)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七)阻挠、威胁、或暴力抗税的;
(八)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以及不接受市煤炭税费征收办监督检查的;
(九)故意混用票据或使用非法或过期废止票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煤炭税费征收办负责具体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资政发〔1998〕29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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